据报道,九江市庐山一男子性侵果园大爷获刑二年八个月,然而,我过在处理同性“强奸”上,法律却仍然是空白,目前我国刑法对同性之间的性侵犯行为,没有规定为强奸。
记者获悉,1月13日,庐山区海会镇一男子性侵果园大爷一案在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男子彭某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彭某出生于1992年,是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人。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2015年7月30日凌晨,嫌疑人彭某在家中观看了黄色光碟,心中烦闷, 于是便驾驶摩托车来到庐山区年丰果园,看到了正在果园内一个简易木棚睡觉的受害人陈先生后,让受害人与其交谈。遭到受害人拒绝后,彭某便将受害人按倒在 床,用布绳捆住受害人双脚,随后对其进行猥亵,并抢走受害人的一些随身物品。
2015年8月3日,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抢走物品。对于被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另外,被告人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先前报道
近日,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经常有一名男子在外围转悠,这引起了老板的注意,本以为对方是来偷葡萄的,在加强守夜时,自己的一名守园的老头被其脱光了衣服,遭到强暴。目前,当地警方已经立案调查。
据果园经理俞先生介绍,近段时间葡萄成熟,总有周边的人过来偷,为此,果园也加强了人手进行看护。就在前几天,一名30多岁的男子骑着摩托车在果园内到处转悠,看护的人就问是不是要买水果,对方说不是。
让俞先生担心的是,这名男子每天老骑着摩托车来他的果园,有时深更半夜的跑过来,吓得果园守护工都在园子看护住棚内放着棍子,以防万一。
然而结果却并不是俞先生所想的那样。
7月29日19时,这名男子再次来到果园,并与受害人陈大爷进行了简单的交谈,对方说不是来偷东西的,只是过来转转。
当天晚上12点,这名男子突然跑到陈大爷住的棚里,掐住其脖子把他捆了起来,,当陈大爷被捆绑后,这名男子竟脱起他的衣服,然后就扑上来。此时的陈大爷已经被扒光衣服 ,全身赤裸,“对方好像跟同性恋一样就趴在我身上,用嘴在我身乱亲。”此时,陈大爷已经意识到对方在侵犯他。
当这名男子在陈大爷身上蹂躏时,陈大爷也不断地在反抗。听到陈大爷在叫喊,男子立即用布将大爷的嘴堵上。近一个小时后,男子发泄完便道出了心声。
“我说你怎么不去找女的,他说不喜欢,只喜欢男的,之前在外打工有男伴侣,现在回来没了,已经好久没有人跟他好了,所以说看中了我。”陈大爷说,这名男子其实盯上他已经好久了,只不过这次看到没人,便动手侵犯了他。
了解到这名男子是个同性恋后,陈大爷心想这次算是毁了。看到对方发泄完后并不离开,陈大爷心里害怕起来,因为这名男子说了等下还要来一次。“我说今天捉了一只兔子,就在另外一边的沟里,让他去取回家吃,没想到他真的去取兔子。”趁着这名男子去取兔子,陈大爷拼尽力气将衣服解开,立即躲到一片梨树边上的灌木丛中。
几十分钟后,这名男子又骑摩托过来,但是没有看到陈大爷,便在周围寻找起来。看到这名男子打着手电筒,陈大爷趴在灌木丛中不敢动。“当时没有穿鞋子,光着身子趴在地上,直到四点半,他才罢手离开。”
第二天,陈大爷想到那晚发生的事情仍然心有余悸,便将事情告诉果园老板,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庐山区公安局海会派出所已经立案调查。
成年男性“强奸”成年男性该如何定罪?
涉嫌强暴陈大爷的男子虽已被抓获,但对于成年男性“强暴”成年男性该如何定罪,该男子将会受到何种法律惩处呢?这一问题也引起不少网友关注。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成年男性“强奸”成年男性的行为挑战法律空白,但如果施暴者涉嫌恶意传播传染病,受害者可申请赔偿。
据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陈登朝介绍,涉案者即使被追究刑责,多是以与强奸无关的罪名。如果涉嫌造成对方身体伤害了,可认定故意伤害罪。
-律师:
处理同性“强奸”法律出现空白
不过,该案件很难按照“强奸”起诉对方,更现实的做法是起诉对方伤害,从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两方面索取赔偿。
据业内法律专家称,目前我国刑法对同性之间的性侵犯行为,没有规定为强奸。
盘点部分近年国内发生的男性“强奸”男性案件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男子抢劫“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2011年,42岁某男“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