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宁波市4名城管队员遭遇暴力抗法,有2人不幸身亡。暴力抗法事件时常发生,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据宁波市北仑区政府新闻办刚刚发布的消息:今天早晨08点40分左右,北仑霞浦街道城管队员在九峰北路附近送达执法告知书过程中,4名城管队员遭遇暴力抗法,已送往医院抢救。
截至上午11点,2名城管队员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另2名城管队员目前生命体征平稳。公安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具体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记者最新从宁波市北仑区政府新闻办了解到:事发时,北仑城管霞浦中队队长谢某某带3名队员到霞浦九峰北路一处违章场所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谢某某与1名队员被犯罪嫌疑人突然用刀捅伤倒地。随后犯罪嫌疑人对赶到的其他执法人员持刀行凶,又捅伤2名城管队员。
目前,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安徽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该犯罪嫌疑人有非法拘禁、赌博等犯罪前科。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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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引出“袭警罪”之争
暴力抗法事件最近在杭州频频发生。据公安部门统计,仅从3月10日到3月20日的短短10天内,共发生此类案件32起,单单4月21日一天就发生了五起。“袭警”率之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袭警暴力手段加剧
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遭到暴力抗拒、阻碍、袭击,以及遭遇不明真相群众的围攻、殴打,早已不是新闻。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打击违法犯罪和社会治安管理力度的加大,呈现加剧趋势。
3月10日杭州市开展依法管理“四小车”(正三轮摩托车、燃油助动车、营业人力三轮车、动力装置残疾人专用车)工作以来,暴力抗法事件急剧上升。1月1日至3月10日平均不到三天就发生一起,但从3月10日到3月20日的短短10天时间达32起,平均每天就有三起,共造成一人牺牲,95人受伤。仅4月21日一天之内就发生了五起,五名民警受伤。
在法治渐进的过程中,原本具有绝对权威的警察执法权威,正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2月26日,杭州江干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张英带领协警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名“站街女”,在依法口头传唤将其带回派出所的途中,遭遇两名男子的不断纠缠和阻碍。见“站街女”仍不能脱身,两人便合伙猛击张英的脸部、腹部。张英将其中一名湖北籍男子戴亮球死死抓住,但继续遭其拳打脚踢,致使张英的面部、腹部、腿部多处受伤,并导致被传唤的“站街女”逃脱。在协警员的配合下,戴亮球终被制服并带回派出所,但另一名男子仍在逃。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针对杭州市各级公安机关发生暴力抗法案件200余起,其中有一半左右是针对交警的。一些人从无理取闹、侮辱谩骂民警逐步发展到聚众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特别是一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在接受民警检查时,常常拉帮结伙暴力抗法,有的还持刀恐吓甚至尾随至民警家中闹事,威胁民警家属人身安全。
3月11日下午,康桥交警中队民警依法查扣了两辆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两名驾驶员随即喊来数名手持铁棍、钢钎、长刀的人,在制止过程中有多名民警受伤。3月28日上午,正在执勤的下城交警大队民警潘伟江发现一微型小客车违章行驶,上前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当车减速靠边、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时,驾驶员谢国学突然加速驾车逃跑,致使潘伟江被拖曳200多米,头盔摔破,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3月30日晚,西湖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郑水兴在叫停一辆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时,驾驶员突然轰大油门开车逃跑,郑被拖倒并拖行了近30米,造成右手骨折,左手掌、双膝严重挫伤,缝合三针,一颗门牙脱落,头皮血肿。
对于民警执行公务时屡屡遇到袭警的事件,浙江省公安厅及杭州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已表示要从重、从快、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坚决追究,使民警的执法环境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3月29日,杭州市召开打击妨碍公务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宣布对18名暴力抗法者依法处理,其中七名被依法逮捕,11名被刑事拘留。4月15日,浙江省公安厅党委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若干规定》,明确了将在省、市、县(市、区)三级公安机关成立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以维护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严肃性,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解除民警执法的后顾之忧。
文明执法竟被视为“软弱”
“委屈啊!”这是基层民警受伤后经常说的一句话。“我们干的就是这活,怕危险就干不了警察。做警察的,大大小小、多多少少都受过伤,被袭击过。我们连自己都保护不了,何谈去保护人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察这样说。
一个干了多年的老公安感慨道:“几年前像农村里的聚众赌博案子,只要去两三个民警就能搞定,现在就是十几个民警去也不一定能拿下来。”
警察的执法权威何以屡遭挑战甚至“挑衅”?从客观上分析,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违法犯罪活动数量迅速增加,犯罪的恶性化、暴力化倾向日益严重。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在执法管理过程中首当其冲成了部分人发泄不满情绪的对象。部分群众的法治观念淡漠,有些人片面认为杀人、放火等才是犯法,至于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有的人则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乘机起哄。还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对待民警依法管理的行为,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只求民警为其提供服务与保护,不愿接受管理,认为民警是故意和自己过不去,激动之下容易采取暴力抗法和反管理行为。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金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很多暴力抗法是一种警察与执法对象素质不对等产生的冲突。”树立程序意识、法治意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近年来,警察的执法越来越讲究程序的公开、公正,“文明执法”也频频被提及。公安部对内部的纪律规范以及程序规定也越来越严格。仅仅几年的时间,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劳动教养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侦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五条禁令”等规定相继出台。
民警的执法变得越来越文明和规范,本来这是一件好事,但一些不法分子认为民警变得好欺负了,于是袭警事件不断发生。而一些矫枉过正的内部管理机制又使民警更加束缚了手脚,导致民警不敢大胆管理,甚至出现“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不正常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们自己捆住了自己的手脚,是我们自己把执法权威丧失了。”金教授说。
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通过认真开展创人民满意、“三项教育”、行风评议、大讨论等活动,使广大民警的执法和服务态度有了明显改善。但少数民警存在的特权思想依然是队伍建设中的“沉疴”,依然没有完全根除,反映到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矛盾激化。执法水平不高,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关系,导致民警屡屡“碰钉子”。一些民警“机械”执法,不会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最终陷入被动,导致事态扩大化。
人大代表建议增设“袭警罪”
就在袭警事件接二连三发生时,要求专门出台“袭警罪”法律条文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早在去年“两会”期间,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袭警犯罪的处罚条款。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来自湛江市爱国派出所的全国人大代表麦杰俊代表,又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一份议案,重提旧话: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名。
议案里分析,立法的缺位是暴力袭警案件难以遏制的原因之一。另外,与没有赋予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具有强力自卫权有直接的关系。
我国总是着重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而对现场处警中遇到妨害公务的行为,未授予警察强力处置的权力。有代表认为正是由于这种思维惯性,在认定或查处暴力袭警犯罪时,在相当程度上会首先考虑民警的执法活动是否规范,首先注意被侵犯的警察在执法方式上是否有过错,却忽视警察受到侵犯的情节。
现有法律处理暴力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案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章立军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袭警罪,现行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是按照“妨害公务罪”和有关条款对暴力抗拒执法人员进行制裁,袭击警务人员与妨害其他公务员执行公务按照同一罪名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是轻微伤害行为,往往是作为原有罪名的一个从重情节考虑,即所谓“犯罪后逃避抓捕等暴力袭警”,属情节严重,从重处理。
更麻烦的是,如果袭警没有造成民警伤亡,则被视为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得不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成本低,是袭警案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直接原因之一。
据统计,浙江去年有233位民警因公受伤、九人在执行警务工作时献出了生命。可见,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面临着比其他公务员更多的危险,遭遇暴力袭击的机会要大得多。所以,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警察等同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显不合理,警察是执行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还带有强制性的特点。如果警察的权威不能保证,那么国家的公权就要遭到践踏,最终损害的也是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民警在面对普通公民时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类似谩骂这种对民警进行“精神攻击”的行为更应当管一管———它的大量发生,直接动摇了法律的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正在立法的“治安管理法”也可以考虑增加相应条款,将这些司空见惯的“发泄方式”按“袭警”论处。袭警罪在一些国家早有类似规定。如在美国,警察执法具有绝对的权威。
另一种声音增设“袭警罪”有“远忧”
就在一片要求出台有关“袭警”罪法律条文的呼声中,另一部分法学专家却对此持反对态度。他们表示,我国现行《刑法》已足以保护警察。妨害公务罪保护包括警察在内的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尽管这个罪名量刑偏轻,但是对造成公务人员伤残和死亡的,《刑法》中还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罪名的处罚上限都是死刑。
反对的另一理由是随意增加罪名不适合当前我国的《刑法》体系与我国的国情和民情。有些国家有袭警罪,但他们的法律体系和我国不一样。而我国的法律是比较简约的,目前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已经涵盖了这种袭击警察的罪行。
还有一些人认为,在刑法中已有妨害公务罪威慑和打击相关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再增加“袭警罪”,难免放纵少数素质不高的公安民警“滥用特权”。如果要增加“袭警罪”,就应该相应地增加“扰民罪”,加重对警察犯罪的处罚与增加“袭警罪”同等重要。“袭击警察不能按袭击老百姓同等处理,同样,警察犯罪更不能等同于普通工作人员一样处罚,因为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为善则善无不至,其为恶则罪恶滔天。”一名网民这样说。
执法权威是法律赋予的更是自身树立的
权威是公安工作的立身之本。无论袭警罪名存在与否,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树立依然要靠公安机关本身。
权威,即位而有为,为而有威。威信和威严的树立既宽泛又具体。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有权即有威”、“有了职权就有了威信”,因而,队伍建设上难免出现一些“重叠治理”、“辗转整合”并“屡治屡犯”的劣性现象,表现在执法活动中则是言出法随、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弄法、滥施法威。公安机关应正确理解执法形象与执法权威的内在涵义及相互关系,把握好分寸,掌握好“度”,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公正意识、形象意识。
有人士认为,警察作为国家赋予权利的执法者,在执行公务时是公权的代表,身负保证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任。“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有同时加强对人民群众和人民警察两方面的教育,在全社会建立起和谐的警民关系,构筑依法执法、知法守法的法治大环境,才能有效减少袭警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