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洋县公安局一名民警在便装劝架时被砍,事情过去几个月了。犯罪嫌疑人依然逍遥法外。民警发帖表示质疑,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5月3日,洋县公安局一名民警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实名举报的帖子,称洋县公安局洋州派出所在查办一起案件过程中压案不查,查案不立,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逍遥法外。虽然帖子很快被删除,但随后又在其他多个网站流传。洋县公安局随后在网上回复:“部分帖文严重失实。”
据了解,发帖人叫张小勤,男,29岁,是洋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一中队正式民警。
张小勤在帖子中称,今年1月18日22时许,他在下班回家途中,步行至洋县商都商城东门处,遇到黄安镇何家村的邓某(之前张小勤在黄安派出所工作时相识)。张小勤回家后,到23时许,邓某的妹妹和KTV包间内朋友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致使包间内物品损坏,邓某打电话让张小勤前去处置。张小勤表示,因为种种原因,他就穿便装去了现场。
张小勤称,当时他到现场后,包间内一些物品已经被损坏,他随即对双方进行劝解。但是在下楼时,他看到有人手持刀具和垒球棒往楼上冲,他将跑在后面的小伙抓住后夺走了手里的垒球棒扔掉,为防止事态扩大,他上楼劝挡住手持刀具的苏某,在此过程中,苏某拔出刀朝他砍去,张小勤躲闪过程中被道沿绊倒,倒地瞬间左腿被砍中。随后他爬起来一口气跑到巡警大队值班室报警,他本人被同事送洋县县医院救治。
5月7日下午,记者在洋县见到了张小勤,其左腿小腿上明显能看到有一道伤痕。“我被送到医院后,缝了6针,直到春节前才出院回家休养。”
“一个月前写好帖子没发”住院期间收到“医疗费”
张小勤表示,自己被砍伤后入院第3天,有以前工作过地方的熟人找到他,商谈与砍伤他的人进行和解,希望给他一些经济补偿,不要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次协商并未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当时我还在医院,也不知道伤情会有多严重。但既然他们来谈,那我就随便报了一个数字。”张小勤说,“可能我报得多了,他们觉得不好接受,后来他们也就没有和我再详细谈了。”
张小勤表示,入院治疗期间,洋州派出所还有两位民警来医院做询问笔录,后来还送来了3000元人民币,说是对方支付的医疗费。“后来,洋州派出所一位民警让我和对方协商,争取让对方多给些经济补偿。后来,有熟人做中间人表示不算医疗费,再给我30000元了事,我不同意,后来我申请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张小勤说。
经洋州派出所委托,汉中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最终鉴定张小勤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为十级伤残。“被砍当天报的案,按照程序,无论伤情如何,派出所都应该立案,并且给我出立案回执,但一直没有给。后来和对方协商未果,我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定为轻伤,按照法律规定是应当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也必须立刑事案件。但派出所一直没有立案。”张小勤表示,因为事情一直没有进展,他就于一个月前写好这份材料,“但我一直也没有发,就是想等一个处理结果。后来我母亲还专门找到了局领导,得到答复称会处理好这件事。后来又过了一周还是没结果,我当时有些冲动,就把这个发到网上了。”
发帖次日洋县公安局立案
张小勤表示,当时发帖之后,很快被洋县公安局有关领导看到,并向他了解情况。“见领导之前,我又把贴子删除了。但前面发出去的帖子很快被我的一些同学转发了。”
张小勤表示,他承认帖子中有些内容是带有个人情绪,但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虽然我在和对方协商赔偿数额,但这并不影响警方依法办案。”
在张小勤发帖次日,洋县公安局迅速就张小勤被砍伤事件立故意伤害案,并于5月5日晚10时给张小勤出具了立案告知书。
5月5日,洋县政法委向洋县公安局发出了督办通知,称该事件对洋县政法队伍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要求洋县公安局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5月6日,洋县公安局在网上针对张小勤反映的情况公开“通报”回应,通报对张小勤被砍的案情做了介绍:“2016年1月18日晚11时许,洋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张小勤在下班休息后,应朋友之邀见面。期间,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张小勤在劝解过程中,被苏某持刀砍伤。张小勤被伤害后,到巡警大队报警。巡警大队值班民警到达现场时,双方人员均已离去,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同时,他们将张小勤送往洋县医院治疗。”
“1月19日,洋县公安局决定,由巡警大队将该起伤害案移交洋州派出所调查。洋州派出所民警于1月22日查明案情。2月2日,张小勤治疗结束出院回家休养。3月16日,其向洋州派出所提出伤情鉴定委托申请。3月18日,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张小勤左胫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为轻伤2级。随后,办案民警征求张小勤意见,其本人表示愿意与对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民警依法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期间,双方多次进行协商,至5月3日,因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张小勤遂向办案民警明确表示要走刑事诉讼程序主张诉求。5月4日,办案民警依法对张小勤被故意伤害案立案,并于同日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执行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通报”还表示:“针对部分帖文反映洋县公安局洋州派出所民警压案不查和局领导充当保护伞的质疑,洋县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开展全面调查核实,此情况严重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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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公诉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与起诉和受理相重合,并与审判相连接。即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经过侦查、提起公诉,直接进行审判。因此,对立案条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以外,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