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老师将年仅4岁的女童甩摔致重偏瘫,而法院判处涉事的康复中心赔偿的的79 .9万余元中,至今执行了1.7万余元。涉事机构却称,“该赔的都赔了”
2016年5月13日讯,年仅4岁的女童瑶瑶(化名)因患有语言障碍,在番禺区子惠儿童康复服赔偿务中心接受康复训练期间,被该康复中心的女“老师”许立欢甩摔致重伤昏迷。在送院抢救后,瑶瑶一度被下达病危通知书,但最终保住了性命。经法医鉴定,瑶瑶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肇事女“老师”许立欢因构成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被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涉事的康复中心前期赔偿了12 .38万元、调解支付了11万元,但在后续被判赔的79 .9万余元中,至今只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到1.7万余元。昨日,番禺区法院向南都记者通报称,该院在前期已采取了财产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瑶瑶家属申请司法救助5万元等一系列措施。下一步该院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查控、执行手段,并已着手计划对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涉事康复机构关门
回应称“该赔的都赔了”
由于辗转多地医院求医,瑶瑶的父亲邱先生称,前期收到的赔偿款很快就难以为继。2013年,邱先生夫妇和瑶瑶作为原告,针对番禺子惠康复中心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包括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在内共计索赔240万元的诉讼。
2014年10月24日,番禺区法院确认瑶瑶从2012年12月2日至2014年5月23日,包含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失共计79 .9万余元。故判决番禺子惠康复中心应在10日内赔偿瑶瑶上述款项。但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诉。
广州中院经二审后在2015年6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瑶瑶的父亲邱先生称,判决生效后,番禺子惠康复中心没有主动履行79 .9万余元的后续判决义务。他不得不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经执行部门查询,番禺子惠康复中心账上现金只有4000多元。该机构的设备等财产经评估拍卖,仅执行回1 .2万余元。
“去年底开门,今年过完春节就关门了。”瑶瑶的父亲邱先生称,番禺子惠儿童康复中心此前收取每位孩子的学费不低,查控到的账面资金如此之低,怀疑是采取了措施刻意规避债务执行。昨日记者电话联系了番禺子惠康复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谭添尹,她回应说该赔的都已经赔了,具体让记者去问法院。
法院回应
前期已采取多种查控、执行措施
针对瑶瑶一案后续赔偿款79.9万元的执行情况,番禺区法院昨日向南都发来情况说明称,申请执行人瑶瑶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子惠儿童康复服务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终审法院判决番禺区子惠儿童康复服务中心需赔偿瑶瑶包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鉴定费、其他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99243.14元。因广州市番禺区子惠儿童康复服务中心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向番禺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番禺区法院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发现该机构名下只有一个银行账户,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于2016年1月29日扣划该账户的存款4662元。经向车辆管理、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不动产记录。番禺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的财产,并进行评估。经评估,查封的财产价值12350元。因查封的财产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其支付12350元后,不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理,由法院解除查封。现法院已将扣划的存款4662元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缴交的12350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番禺区法院还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人员名单。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家庭生活条件困难等具体情况,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16日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并获批5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22日将救助款5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经查,被执行人于2016年春节后停止经营,鉴于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系向番禺区云星村租赁,法院于2016年3月向该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租赁经营场所的押金,因目前被执行人与该村尚未办理场地交接手续,暂无法提取。
番禺区法院称,该院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查控手段,穷尽执行措施,依法对相关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据悉,该院已经计划对该康复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链接
刑事案件罚金、没收财产判决如何执行,怎样执行?
实践中,刑事案件罚金、没收财产判决如何执行?请看下文。
(一)执行机关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程序
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