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养媳8年4次逃婚 12岁被强奸生下一儿一女还遭丈夫家暴命运悲惨

  • 发表时间:2016-05-26 08:57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 □离婚

    莫名领证起诉离婚控告强奸未被立案

    在外打工8年,马泮艳不乏有男性追求者。但到了谈婚论嫁之时,却发现自己早在2008年就已经登记结婚了。马泮艳说,她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不知道陈学生是怎么把结婚证办下来的。正是因为这个结婚手续,马泮艳至今无法组建家庭。

    2011年,马泮艳在巫山县档案馆查到,2008年,20岁的她与陈学生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马泮艳猜测,可能是当时为了给小儿子上户口,陈学生托关系办理了结婚证,儿子的出生日期也被从2007年更改成了2008年。

    2011年,马泮艳来到陈家,希望能够办理离婚手续。但是陈家人故技重施,一边对她严加看守,一边打电话给在外打工的陈学生,让他回来管教媳妇。马泮艳害怕再次陷入魔窟,当夜就逃离了陈家,至今5年再也没有回去过。

    2016 年5月4日,马泮艳正式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和陈学生离婚。同日,她向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时候就强行与其发 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幼女。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却告诉她,强奸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马泮艳今年已经28岁了,应该已经超过了追诉期,因此不予立案。

    对于马泮艳的离婚要求,陈学生的态度严厉而明确。他告诉马泮艳,如果马泮艳给他10万元作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他就同意离婚。不然,就算是马泮艳打官司这婚也离不了。他毫不避讳地说,自己有能力找关系办下来结婚证,就有能力找关系让这个婚离不了。

    马泮艳表示,自己在外打工8年,一直是底层女工,虽然攒了一点钱,但是无论如何也掏不出这10万元的“巨资”。她担心,自己会因为没有钱,一辈子都被陈学生给毁了。

    □律师说法

    尝试行政诉讼要求警方立案

    北 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说,由于马泮艳和陈学生已经分居8年,所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在一般离婚官司中,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视为婚姻实际破 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将由法院来认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来说,是当事人收入的20%到30%。因此,陈学生要求的10万元抚养费,法院未必会支 持。马泮艳只要如数缴纳法院判定的抚养费,就可以顺利离婚。

    姜健说,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十年就不再追诉。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没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强奸罪将处以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一般情况下,强奸罪的最长追诉期确实是10年。而马泮艳14岁生子,今年28岁,中间跨度14年,显然超过了10年。但是,早在 2000年,马泮艳就在双龙派出所报过案了,双龙派出所当时通过医疗检查也证实了她不是处女的事实,但是当时却没有及时立案调查,导致了马泮艳今年再次到 派出所报案。因此,马泮艳的情况存在不适用于追诉期超期的可能。马泮艳可以尝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改变派出所不予立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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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都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童养媳  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幼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宋史.后妃传》载,仁宗的所宠幸。“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宋代。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以节省聘礼。由于女家贫寒,养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过,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有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于是年幼的窦娥,即因其父父债,而入蔡婆婆家为养媳妇。

    “童养媳”问题该如何解决

    如何看待当代“童养媳”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专家认为,应该明确,当代“童养媳”与旧社会的“童养媳”有着根本的不同。旧社会出现“童养媳”,主要是因为很多家庭陷入赤贫养不活孩子,而坪洋村的“童养媳”现象则主要是因为:“出卖”孩子的家庭仍存在“重男轻女”偏见,而收养孩子的地区由于位置偏僻难讨媳妇。而且,2010年也基本不存在旧社会打骂、虐待“童养媳”的现象,很多家庭对“童养媳”爱护有加。

    但是,不少专家对“童养媳”现象表示了愤慨。福建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郭延说,“童养媳”现象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有关条款,侵害了妇女儿童权益,对人性是一种摧残。基层组织应加强对“童养媳”尤其是未婚“童养媳”的教育,鼓励她们婚姻自主。作为“童养媳”要掌握自己的命运,不要用一生的幸福来报答养育之恩。

    法学专家则给“童养媳”问题定性为“黑收养”。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林丹认为,《收养法》规定,除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外,收养人必须本身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坪洋村这种“黑收养”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收养人精心抚养了“童养媳”,但“童养媳”在法律上对他们却没有赡养的义务。有的“童养媳”在收养人年老后也尽了赡养义务,但在法律上却不能参与继承等等。

    而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问题却显得有些消极无为。东海镇党委书记陈清水认为,坪洋村的“童养媳”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童养媳”自由恋爱的比较多,但也有为报答养育之恩,和“哥哥”结婚的。对此我们没有权力干预,只要她们口头表示自愿,我们就要给她们办结婚手续。

    专家认为,产生“童养媳”现象的根源是当地经济落后,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发展经济。福建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严正说,经济发展了,姑娘愿意嫁进来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当务之急是全社会要关注这一特殊群体,要尽量帮助“童养媳”找到她们的亲生父母。对一些未婚的“童养媳”,要鼓励她们自由恋爱,否则还会有类似朱秀美的悲剧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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