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一名租客父亲在屋内吸烟引发火灾,结果被烧身亡,导致房东房屋售价大减,房东一怒之下将租客告上法庭。
李先生诉称,他与王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一套两居室租赁给被告居住,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王女士要求短期不定期租赁,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从2015年10月起,由每季度预付租金改为每月预付,并预付租金至2016年5月。2016年2月6日下午,两居室发生火灾,建筑及室内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王女士84岁的老父亲被烧身亡,事后经查起火原因系卧床吸烟所致。
李先生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该处会被称为“凶宅”,影响房屋交易、自住,火灾后他咨询多家房屋中介机构,均被告知“凶宅”挂牌比普通房屋价值低10%至30%。此事不仅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也让李先生心里别扭,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20万元。
昨天,年逾七旬的李先生夫妇二人亲自来到法院参加庭审,刚刚遭受丧父之痛的王女士则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应诉。王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凶宅”是迷信说法,没有法律效力。“原告说房屋贬值,但没有中介机构认定的证据,即使有也是中介的主观说法,不客观。不同的中介说法也会有不同。”此外,代理人表示,火灾发生后,王女士已经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7万余元,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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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抽烟引发火灾 房东也要担责应承担
武住在清徐县某小区14号楼2单元二层,弓住在武家楼下。2014年10月,弓将房子租赁给乔居住。
2015年7月29日11时左右,乔居住的房屋着火,火势蔓延到二楼,造成武的房屋窗户、电路、屋顶、地暖等损坏。事后,乔称火灾是因抽烟引起的。因协商赔偿未达成协议,武将乔及弓诉至法院。在审理中,武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自己居住的房屋因火灾造成玻璃、窗户、电路、屋顶、墙面、地暖、地面的损失及修复、更换所需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12月20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损失修复费用为4.4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和民事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乔居住的房屋着火给武居住的房屋造成损失,乔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弓对租赁人乔居住期间有安全管理职责,因此,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