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持刀砍伤儿媳 儿子又为何被告上法庭?

  • 发表时间:2016-09-05 16:22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 母亲持刀砍伤儿媳 儿子又为何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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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为何持刀砍伤儿媳?儿子又为何被告上法庭?这其中究竟有何隐情呢?是什么原因致一家人反目成仇?

    近日,一则母亲持刀伤儿媳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这起案件背后却牵出了一起遗弃母亲的案件。最近这起遗弃母亲案件被特意安排到被告人的家乡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公开开庭,周边1000余名群众闻讯赶来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陈开选的行为恶劣,符合遗弃罪的法定要件,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陈开选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故被告人陈开选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家住巴东县清太坪镇某村的女村民宋某生养子女4人,被告人陈开选为次子。1994年8月,宋某因年老生活不能自理,向巴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开选与其长子陈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得到法院支持。2001年陈某病逝后,宋某独自居住,陈开选未尽扶养义务。

    母亲持刀砍伤儿媳 儿子又为何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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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2日,宋某因心存积怨,持菜刀砍伤儿媳后,服农药自杀。当地派出所将宋某送往镇卫生院救治。谁料,陈开选不仅不护理照料宋某,还以公安机关未解决宋某持刀伤害其妻一事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同年9月13日,宋某病愈出院,陈开选拒绝接宋某回家,当地派出所被迫将宋某临时寄养于镇福利院。因宋某不符合福利院供养条件,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干部多次劝导陈开选将母亲接回家,均遭到陈开选拒绝。就这样,宋某在福利院独自生活了近三年,其间陈开选从未探望过,也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今年3月12日,宋某突发股疝等严重疾病,当地派出所再次将其送往镇卫生院救治。因需及时手术,派出所数名干警当即分赴宋某子女家中告知病情。宋某的两个女儿于次日下午赶到镇卫生院签字同意手术。当晚7时许,陈开选赶到卫生院,坚决不同意手术,只同意母亲接受保守治疗,并表示既不负担医疗费也不护理。同年4月9日,宋某因未及时手术病情恶化,医院及村、镇干部、派出所民警均要求陈开选将母亲接回家,遭到陈开选拒绝。后经做工作,宋某的长孙陈某出面将宋某接回家照料。4月11日下午,宋某因病情恶化死亡。

    基于被告人上述种种行为,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时,特地详细解释了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性,同时教育广大群众遵法守德,引得现场旁听人员的共鸣。

    2012年宋某病重期间,陈开选为获取母亲名下资产,将宋某接至家中单独赡养,由此取得宋某名下的承包山林、土地经营管理权以及宋某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的支配权。谁知,宋某身体逐渐康复,陈开选夫妇的如意算盘落空,心存不满,便经常辱骂、殴打、虐待宋某。宋某无奈,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寻求帮助,陈开选均不予理睬,依旧消极履行赡养义务。

    知识延伸:

    如何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四、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五、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 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六、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 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来源:刘焕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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