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墓室才发现黄粱一梦 14名嫌疑人先后落网
这个团伙通过秘密施工的方式,在1个多月时间内,神不知鬼不觉的挖出了一条41米长的地道,该条地道正好通到了墓室处。然而,令众人失望的是,他们炸开最后一道保护岩石后,发现墓室内只有稀泥和地下水,看不到他们认为的“宝贝”。为了排水,盗墓团伙又用上了水泵,一连数夜,源源不断向外排水,可是三间墓室已被众人搜索了好几遍,仍然见不到“宝物”。
因迟迟找不到宝贝,这个盗墓团伙出现了分裂,有人主张继续深挖,有人建议填土终止。团伙内部出现的矛盾,让他们接下来的盗墓行动迟缓,很快就露出了马脚。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团伙中的14人先后落网。经过法院审判,当年年底,该团伙嫌疑人相继伏法。
然而,该案案发中,主犯朱某,共同实施犯罪的王某等多名嫌疑人闻风而逃,多年来一直在躲避警方的追捕。
主犯姨弟落网 警方再抓3名嫌疑人
今年3月份,睢宁警方接到线索,双孤堆盗墓案的在逃人员王某在老家现身,很快民警就将其布控抓获,围绕该案的一些谜团也得以解开。
原来,王某是该案主犯朱某的姨弟,2011年以前,王在山东台儿庄做工程时,向当时做开发商姨哥朱某借钱支付工程款,王交代,当时姨哥朱某家资颇丰,出手阔绰,尤其喜欢古玩,曾花25万元在当地买下一个鼎。通过王某牵线,朱某认识了当地一名据称鉴别文物颇有眼光的男子陈某。一来二去,两人熟络起来。有一天,朱某听说双孤堆古墓地下埋有极具价值的古鼎等文物。朱随后开始策划盗墓,由王某和陈某组织人员,挖到“宝贝”按照比例分成。
王某到案后,先后供述了陈某及另一名嫌疑人孙某参与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今年3月24日,孙某被邳州市公安局炮车派出所抓获归案,4日后,陈某被广州铁路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近日,睢宁县检察院以王某等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向睢宁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0年12月,犯罪嫌疑人朱某(另案处理)与余某(已判刑)共谋,在李某(已判刑)家中挖洞,欲盗掘位于睢宁县姚集镇蛟龙村境内的双孤堆一号古墓葬。被告人王某受犯罪嫌疑人朱某安排,伙同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孙某及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挖洞,并开车将上述人员带至李某家中。被告人王某、陈某、孙某等人使用铁锹、橛子等工具朝墓葬方向挖洞,挖至墓室里并将墓砖扒出,后因该墓室积水严重而退出。2011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朱某又通过余某纠集魏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刑)等人至李某家中继续挖洞盗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孙某参与盗掘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盗墓行为对墓葬结构造成巨大破坏 主犯仍在逃
庭审中,王某等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记者了解到,该团伙盗挖的墓葬,经专家勘察后认定,符合东汉王陵墓葬特征,确定为下邳王陵。专家表示,盗墓团伙从盗洞口起,一直挖出41米至墓葬外围黄肠石,后打破后室双层券顶的下层,从黄肠石至券顶中轴线约10米处,盗洞转向北部继续作业。而据了解,只有王侯级别的墓葬才会使用黄肠石,用于围在墓葬最外层,以充当保护层。但是,被盗墓葬外围有清水畔水库,因地下水位较高,由于地下水和淤土情况的存在,此次盗墓行为未发现对墓室内的文物造成明显损害,但是对墓葬结构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孙某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系立功,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待合议庭评议后,将于近日作出判决。而该案主犯朱某至今尚未归案,警方仍将继续对其进行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