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惨烈车祸引起了网友的强烈议论,8月31日,该事件终于有了后续进展,此次惨烈车祸肇事者被鉴定当时患短暂精神障碍。
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此前南京交警公布,肇事宝马车速高达每小时195.2公里。
南京交警通报: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欢迎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欢迎记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南京宝马车祸案:
2015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轿车当场解体,车内一男一女被撞出车外,不幸身亡。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2015年6月20日13时40分许,王季进驾车从某装饰城前往江宁,途中肇事,弃车逃逸后被抓获。经勘查,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
2015年6月21日凌晨2点40分,南京交警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经警方调查和鉴定,已经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6月29日,根据@南京交警最新的案件通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经鉴定,行驶速度为195.2km/h)。目前,王季进已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南京宝马肇事案疑点回答:
1、警方如何确定抓获的嫌疑男子就是肇事者?
警方提取现场肇事宝马车气囊上的血迹,并与被警方抓获嫌疑男子血样等检材进行DNA比对,认定同一。现场有目击证人向警方指认,被抓男子即是肇事嫌疑人。此外,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胸口处有被车辆安全气囊撞击痕迹,和安全带勒痕,因此确定王季进就是肇事宝马车驾驶人。
2、警方如何排除肇事嫌疑人毒驾的嫌疑?据目击者介绍,事发现场有白色粉末,警方是否确认为毒品?
根据警方调查,嫌疑人王季进无吸毒前科,事发后对其进行尿液检验,结果呈阴性,确认其无毒驾嫌疑。民警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现距宝马车约30米左右的地面上有一袋白色粉末,后经警方提取检验后,该白色粉末为淀粉类,排除是毒品的可能。
3、警方如何排除酒后驾车嫌疑?
事发后,警方提取了肇事嫌疑人的血样送检,送检血样鉴定结果为:送检的嫌疑人王季进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4、据了解,肇事的宝马车为查封车,该车是否可以上路行驶,有无改装、保险?
经调查:该宝马车牌号为陕AH8N88,车辆登记地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主为许某某,初次登记日为2014年3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3月31日,该车2014年底被西安市公安局依法查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期间车辆不得办理车辆变更、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车辆使用。经警方鉴定,该车为宝马“730”轿车,仅标识被改为宝马“740”标识,外型及技术参数与车辆登记数据一致。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有效期2015年01月14日至2016年01月13日。
5、宝马车是否为肇事嫌疑人所拥有,车辆的来源?
陕AH8N88宝马车登记车主为许某某,实际使用人为王季进。经调查,该车车主因债务纠纷,车辆多次转手抵债,后王季进于2015年年初以40万元的价格私下购得并使用,但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目前警方正在对该车多次交易转手情况进行调查。
6、肇事嫌疑人驾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经调查,王季进的准驾车型为A2照,驾驶证有效起止日期为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有效期为10年期。
7、嫌疑人是否是网上所传的富二代、官二代?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江苏靖江人),暂住南京市江宁区,目前其父母在靖江老家务农。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某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于2006年因身体原因,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
8、嫌疑人在派出所审查时为何被戴头盔和约束?
嫌疑人王季进被抓获带至派出所后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喊叫,用头撞墙,并试图咬民警和特勤人员。出于安全需要,警方为嫌疑人王季进戴上头盔,将其双手反铐,并用约束带控制其双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