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还曾在成都有过类似丑行
其他网友也通过自己掌握的信息揭露了“精日”的不当行为。微博网友“@经略幽燕我童贯”发布帖文《我们的报告——南京紫金山日军军服事件起底》称,此次在紫金山穿日军军装的人与上次“四行仓库日军军服门事件”中的几个参与者,都是一个圈子的人员,大多互相认识,有些人关系还相当密切。
“例如,这次事件中的重要关联者(疑似参与者)之一的唐某,就与‘四行仓库日军军服门事件’中没有直接出场、但密切参与了聚会和其他活动的杨某相识。目前网络上传播的紫金山上的照片,是由这个唐某发布的。唐、杨两人,就是2015年4月7日成都动漫CD展上,穿日军军服大闹现场的核心人员。”
“@经略幽燕我童贯”介绍,当天由杨某带队的十数人穿着各式侵华日军军服意图进入动漫CD展现场。他们一边口呼“大东亚共荣”等军国主义口号,一边将此类口号书写在展览板上。直到他们认为炫耀和宣传的目的已经达到,才离开现场。
紫牛新闻记者向警方求证后获悉,唐某当年确实去了成都动漫展,但并未参与闹事。
法律界观点
处罚有理有据
建议专门立法
前有“夜袭”上海四行仓库,现有紫金山抗战遗迹前摆拍,对于此类亵渎民族感情的“精日”行为,绝大多数网友持谴责态度,但仍有一些人甚至是网络大V还认为是小题大作,将此看作“个人自由”,称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进而质疑警方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辉律师认为,警方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的最后一个条款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上述行为违背社会公德、漠视民族情感,且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反感,警方的法律依据完全没有问题。当然,这个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金辉表示,兜底条款毕竟是比较抽象的原则性规定,鉴于这样的事件已经不是一次两次发生,最好还是应该有专门的立法细化,比如从行为的次数、场所、方式、时机、扩散程度以及主观等方面进行细化的规定,界定违法和一般违反公序良俗之间的边界,这样也能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比如,德国法律就规定,任何公开场合宣传、不承认或淡化纳粹屠杀犹太人者,都会因为触犯“煽动种族仇恨罪”,按照法律,最高可获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