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最近,马航失联者李先生被告上法庭,原来他未按期偿还贷款,此事在网络引起争议。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法律属性尚不明确,并以此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什么是法律属性不明呢?
据了解,2012年11月,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另外一套位于通州区的房屋,房屋总价款270万余元,其中首付款为81万余元,剩余房款为189万元。
2013年3月,李先生与该房地产公司及相关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银行向李先生发放贷款189万元,期限30年。
2014年3月8日,李先生搭乘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该航班至今失联。因李先生失联,其贷款未进行偿还,银行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个人贷款履行保证担保责任通知书,房地产公司履行保证人的义务,代李先生清偿拖欠至今的贷款本息11万余元。
此后,房地产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李先生将房屋腾退交还给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66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与李先生的妻子、母亲取得了联系。在得知该诉讼后,李先生的妻子、母亲情绪十分激动,哭诉李先生失联后给其生活带来巨大的痛苦,也表明诉争房屋为其唯一的住处,等李先生情况明确和赔偿完毕后可以继续偿还贷款,并提交了搭机证明。
随后,承办法官又与房地产公司取得联系,希望房地产公司可以理解李先生的特殊境况,撤回起诉,等失联事件处理完毕再行起诉。但房地产公司以银行坚持让其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偿还李先生贷款为由拒绝撤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搭机证明,李先生所乘飞机处于失联状态,李先生的法律属性处于未确定状态,现房地产公司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先生,但李先生法律属性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什么是法律属性不明?
法院判决中提到“李先生的法律属性处于未确定状态”,其中“法律属性”具体应解释为何意?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表示,所谓的法律属性不明也就是所谓的生死不明,当事人处于失踪状态,“由于不确定是否生存,事故原因不明,因此导致结果不明”。
专家声音
法官介绍,依据法律规定,李先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亲人或者有民事关系的人,可以在李先生失联两年后提出申请其失踪。李先生确立为失踪状态后,法院将会根据法律指定财产代管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可以提起相应诉讼。如果此后李先生被确认为死亡,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提起相应诉讼。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说,此案比较特殊,被告李先生是因为MH370失联这样的重大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在李先生失联时至其被法院宣布失踪状态前,针对李先生的诉讼很难胜诉。
康律师说,并非所有的下落不明状态的被告都会胜诉,如果某被告拖欠原告债务,并离家出走难以找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界定被告下落不明是因为意外事故还是因为躲债。因此有可能会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发出公告,并可能在判决中要求被告履行相关的义务。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阅法律条文发现,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情与法的界限
面对情与法的纠葛,法院的判决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弱者权益的尊重,无疑是值得点赞的。相比举起道德大棒鄙视房产商起诉,甚至恨不得直接剥夺其追偿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以法治方式作出判决,无疑要更为可取。考虑到李先生的特殊境况,银行与房产商行使自身权利固然没错,但也应该尊重判决;至于李先生的家人,当然也应该等李先生情况明确和赔偿完毕后,尽快继续偿还贷款。
值得一说的是,“法律属性尚不明确”在更多时候可能不会成为弱者的“保房牌”。试想一下,如果不是马航失联这样具有国际影响的灾难事故,一般灾难事故后的受害者家属,还会不会有同样的幸运呢?人没了,债还在;房于是也没了,债却继续还在——这样的悲剧,距离所有的“房奴”们,似乎只差着一次不幸的事故。“房奴”不幸死亡、失踪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境下,发生房贷不能按期偿还的问题,到底应该被如何界定?这不可能只靠道德的偶然施舍,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