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语:从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男性遭性侵将或保护,医闹、替考和袭警等行为,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除了被媒体热议的嫖宿幼女罪被废、巨贪将牢底坐穿外,“医闹”“网上造谣”“找人替考”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事,也从以往的被行政处罚加重至被刑法制裁。
《刑法修正案(九)》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成为被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部新修订的的法律将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增加的新的规定引起了民众的关注,国家考试替考作弊,微信微博发假信息,虐待老弱病残,校车客车司机开车超载或超速,辱骂威胁法官,撒泼耍赖打警察,试图通过医闹获利,私藏恐怖主义禁书等几种行为将入刑,以往这些违法行为面临的只是行政处罚,自11月1日起,这些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微信发布传播假消息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注意,微信作为强大的社交平台,由这一款软件衍生出来的工作岗位和生活方式无疑对我们产生了巨大的改变,朋友圈的影响力十分强大。
而此次刑法中增加了一项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面对信息量爆炸的互联网时代,一条消息不胫而走的速度令人难以想象,而传播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将会严惩。
微信微博发假消息或将判刑追究刑事责任,网友对此表示惊呆了,而我们的朋友圈时不时有人转载一两条难辨真假的消息,这可叫人怎么分辨?事实上,这些行为都是情节严重才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可能只是违法。
《刑法修正案(九)》新规解读
1 微信发假信息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提醒网友们,现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相当大,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但以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当然,网友们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条规定。
2 找医闹多拿钱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在医疗纠纷中,有的病人家属为了多拿钱,往往找“医闹”出面去医院施加压力,这时医院也往往多掏点钱,以尽快息事宁人。对于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规定,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专家提醒说,根据该规定,从11月1日起,带头“医闹”的患者家属,以及“医闹”团伙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要坐7年牢。
3 虐待老幼病残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子女虐待老人、家长对孩子施暴的案件不断被曝光,老幼病残者的权益保护面临尴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规定,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表示,该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老幼病残者的保护力度,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下月起,不单是幼儿,如果监护人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评教育、行政拘留那么简单,那些行为恶劣的,会被依法判刑坐牢。
4 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 最高处7年徒刑
在公务员考试、高考等国家统一考试中,有的学霸为了义气,有的人为了金钱而抱着侥幸心理,甘愿帮一些学渣替考作弊。对此,《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提醒,学霸也好,学渣也罢,“当枪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构成犯罪,轻者要被处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还是好好学习为要,莫要偷鸡不成蚀把米,把大好青春搭了进去。
5 客车严重超速超员 除了罚款还要拘役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开车,安全第一。近年来,校车、客车因为严重超员、超速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时有耳闻。《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第3款,开校车或客车的,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据悉,对于“超员、超速”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调研,将就此予以细化。
6 伪造、买卖驾照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现实当中,伪造、变造、买卖、盗用他人驾照的事情屡屡发生。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提醒,以后在驾照上想歪点子,不光是要被记分、罚款,还要面临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处罚。
7 法庭上打骂法官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打骂法官、扰乱法庭的人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 袭击警察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将会得到加强。
9 私藏恐怖主义图书 最高处3年徒刑
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做出新的规定,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妇女组织整合各专家学者: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包括性侵男性)
2015年8月5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截止对公众征集意见。就在当天,一封由妇女组织整合各专家学者的意见写就的、附有9家合法公益组织机构、1149人联署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正式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窗口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封建议信给本次刑法修正案提出了与妇女儿童权益息息相关的三项建议:
第一,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即,包括男性以及性少数人群
第二,反对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
第三,废除嫖宿幼女罪
妇女组织联合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中,首条建议似乎与“妇女”无关,而是在为男性及性少数人群发声和维护权益: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
建议信的主笔律师、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一般对象,即包括男性在内的其他性别人群都一起纳入保护,这是刑法理念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同属于性犯罪,且社会危害性比猥亵罪更为严重的强奸罪却没能迈出这一步,不得不说是很大的遗憾。”
男性遭性侵案件: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
2015年8月,九江市庐山区一名守果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引发关注和热议。8月4日下午,有媒体报道,当地公安部门表示,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目前已被刑拘。然而由于受害者为男性,难以定为强奸罪。
“在现有法律情况下,没有办法处理,最多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毕竟是不同的罪名,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强奸罪则是对人的性自主权的侵害,因此对这起案件来说,可以起诉的罪名都不十分对应。何况强奸并不必然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提出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的原因。”李莹说。
在广州也发生过侵害对象为男性的案件。2011年,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已成家、有半岁大儿子的阿明(化名),对经常来他家玩的邻居9岁小孩辉仔进行鸡奸,造成小朋友肛裂,事后还辩称对方是做俯卧撑撞伤。虽然阿明的行为对辉仔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但这类案件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处理,最终阿明被判为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建议信中指出,“强奸罪是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刑事犯罪之一,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因此,立法机关对这一犯罪的惩治不应该再有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