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引发公众对事实真相的关注。
北京警方称李天一案嫌犯背景单一,四人均系未成年,所以对嫌疑人情况不能披露,父母皆为凡人。
否认嫌疑人有背景
在接受媒体专访时,北京市公安局上述负责人称,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所以对嫌疑人情况不能披露。
案件办理过程中,北京警方始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依法客观公正办案。该负责人称。
那么,网上有关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情况的传言,是否属实呢?这位负责人称,个别网上关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的传言,这不是事实。该负责人表示,此案警方在侦办过程中始终严格依法进行,在此,警方提示: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此外,李某某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庭审中,李某某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5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在庭审中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给李某某家人“勒索”50万元。
杨某某的代理律师田参军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杨某某是某高校半工半读的学生,有时候自己打工挣钱,而非酒吧的陪酒女或卖淫女。“事出来后,他们私底下可能联系过,但绝对没有提到钱。”田参军说。
多名被告人供述称,在乘车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杨某某发现张某不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等人强行摁压和殴打。湖北大厦的监控显示,李某某左手紧抓杨某某右手臂,夹拉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出电梯后,杨某某身体后倾不愿前行,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法院认为,陪酒与卖淫属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在女性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与其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强奸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关于李天一同伙背景-李天一案另外四人真实背景大概就是这样的!
那么,受害人杨某某到底是谁呢?
李天一受害女子照片
李天一案19日在二审开庭,在李天一案开庭的前几天,李天一受害女子全裸照片曝光,引得网友们一片哗然,网络盛传李天一受害女子照片,但全裸艳照尺度令人大跌眼镜,其真实身份是否为陪酒女?当晚是否真如梦鸽先前控告的那样,女子是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李天一受害女子全裸照片曝光是否能影响二审审判的结果,谁都不知道!
被网传的众多版本李天一案受害女子杨佳的照片,当事人并无回应,尚不知有几分真实。
李天一案受害女子杨佳
一直以来,社会就非常关注被李天一等五个男生轮奸的女子到底是谁,近日李天一案受害女子杨佳也遭到曝光。据悉,杨佳与李天一以及其同伙都是素未谋面的陌生人,杨佳年龄大概是二十多岁,未婚,案发当时在北京工作。当日,杨佳一个人到五道口的一家酒吧喝酒,没想到就发生了所谓的李天一案。据透露,李天一等人是用暴力以及威胁的方式对杨佳进行了欺辱,甚至殴打杨佳。
据悉,李天一等人对杨佳轮奸之后,杨佳就变得抑郁,平时还经常做噩梦。很久以前曾经有传李天一案女主角受到李天一方的恩惠,例如房产、工作以及北京户口等,最终决定放弃起诉,近日有消息称这些都纯属谣言。
李天一受害女子照片疯传,据称受害女子精神已经陷入极度不安状态,所以日前开庭审理的李天一案,作为关键人物的受害女子杨佳得到法庭同意准许不出庭,此举也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波动,毕竟杨佳是此案的关键人物,很多事情都需要双方共同对质。据悉,梦鸽作为李天一母亲,也承担着许多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而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李天一的家人也不得不背负着网友不知所以的骂名。
麻辣点评
李天一轮奸案,其亮点和意义就在于它的背景“我爸是李双江”和第二次作案。面对社会精英阶层的暴力与权力,人们不禁要问:社会精英的教育是什么样的?面对身份不平等下的特权与平等,法律是什么态度?
谈到社会精英,人们自然能联想到那些气质高雅,具备高尚人格魅力,能铁肩担道义,为民族大义奔走呼号之人。社会精英作为有内涵的人,能给“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中国的社会精英是这样的么?至少从李氏父子的言行来看,他们算不上社会精英。现今一些人眼里所谓的“精英”,是建立血缘上的身份制,其背后是代际的不公平。
人是智慧之灵,是过有德性生活的高等动物,倘若我们能把这种自然造成的差异人为均等化,那么身份因素也就名存实亡。
从出生到死亡,无论是获利还是犯事,精英阶层都有着隐含的特权。大家最不能接受的是犯事,所谓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一场特权与平等的战斗,而主宰它胜负的天平,即法治精神的落实。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给法治做了最好的诠释,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即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无疑,无论是从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上看,特权都是有悖于法律平等正义的精神。
所谓“养不教,父之过”。碍于社会风气,在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无法培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公民,家庭教育至少该承担起培养一个无害社会的人的责任。李天一的行为已然超出家庭的教育范围,将其交送法律的公正审判,若犯罪成立,刑法的惩罚和改造恰恰是对这种无法无天,不知苦难为何物的人的教育。
吴琪(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