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爆炸装置炸ATM机被判13年,这名男子于2014年12月14日在陇西县使用爆破手段将某银行ATM机炸开,盗窃钱箱一个,盗得现金92700元。
在此之前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叶某某作案5起,最密集的两次,前后作案间隔仅有5天。大都选择凌晨3、4时夜深人静为作案时机,随身携带氧气瓶、导火索、铝合金板制作的爆炸装置和空压气管、蒙面头套、电石、手套、手电、撬杠等作案工具,流窜至经其事先踩点的定西市陇西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州区等地,三次使用相同爆炸手段将银行3台ATM机炸损,但均因ATM机装钞箱未被炸开而盗窃未遂。两次使用撬杠撬2台ATM机出钞口时,因被银行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而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现金92700元,数额巨大,盗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叶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银行自动取款机损坏的部分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因被告人叶某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实施盗窃犯罪中毁坏财物,造成银行自动取款机损毁,直接损失17万余元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综合主观恶性、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叶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