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火车站砍头案最新进展 父母负民事赔偿责

  • 发表时间:2017-02-20 16:23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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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

      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22岁的胡某因口角纠纷,在一面馆门口持面馆菜刀,将面馆业主姚某头颅砍下。

      据称双方因为一元起了争执,互不相让。行凶后,胡某并未逃窜,民警现场将其抓获。据了解,胡某患有精神疾病,持有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二级精神残疾证。

      在本案中胡某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他的监护人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案件背后又折射出了怎样的困惑?封面新闻邀请了几位专家、律师来进行全面的探讨。

      参与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泰森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税浴洋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四川智库法律中心律师 舒彦文

      问题一:胡某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朱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胡某虽然持有精神残障的证明,但这并不能证明其在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胡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最终相关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其处于发病状态,那么他就很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必须承担。根据目前披露的细节,我个人认为胡某在案发时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毕竟他之前打过电话,行凶之后也没有走,看样子比较冷静。

      税浴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胡某承担刑事责任与否与鉴定结果有关。简单来说,如果结果证明他当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相关判罚和普通人犯罪没有差别;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就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如果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就不用承担刑责。

      核心点,就是看案发时他到底有没有发病以及发病程度。我个人觉得,胡某的犯案手段,比如对同一位置连续砍杀和犯罪后的表现,符合一个精神病人的行为模式,他很有可能是当时受到刺激后引发了精神病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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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彦文:不论最后时候胡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已经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还侵犯了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因此,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民事赔偿。

      问题二:如何来判定胡某当时的精神状态?

      税浴洋: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胡某位于大竹县牌坊乡太平桥的家就在5楼

      问题三:胡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冯泰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如果没有满足上诉条件的监护人,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胡某的监护人应该为其父母。在本案中,他的父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有规定,监护人尽到职责的应该减轻其民事责任,但本案中,胡某的父母显然没有尽到该责任。

      朱巍:不论胡某的最终精神鉴定结果如何,我认为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我认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对监护人进行从重处罚。为什么?因为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精神病治疗秉承自愿原则,但是毕竟患有此类疾病的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那么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训诫和保护等一系列责任,在涉及社会行为时,监护人更应尽到监护责任。《刑法》中更是明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胡某在家乡发生伤人事故后,其父母还单独让其打工,这没有尽到责任,应该通过从重判罚起到警醒作用,提醒精神病病患的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问题四:什么样的情况下精神病人必须被送医,由谁送?

      舒彦文: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0条的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采取自愿原则,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则应当对病人实行住院治疗: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朱巍:有伤害自身的情况或者伤害他人的情况发生后就必须送医。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中所书应当对病人实行住院治疗中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这就意味着,只要符合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都必须送医。

      送医的人应该是病患的监护人,如果造成严重危害了,那么公安机关也可以强制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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