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工作人员帮助毁灭证据获刑
大兴法院认为,常银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常银生欲强奸被害人吴庆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常银生虽有投案情节,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认定自首。综上,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常银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据悉,一审判决后,常银生不服,已提起上诉。
而在常银生一案中,警方调查时发现天玺书画院的王某某、冯某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并将吴庆当天被脱下的内裤扔到书画院外的排水沟中,后又藏于附近房屋的黑色胶皮垫下。
法院认为,王某某、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判决王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冯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两人在判决后提起上诉,但被二中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