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
饱受争议的“免责”条款被删除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或废除 光明与黑暗的较量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根据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原来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形成了买方市场。身后只要有大量买家揣着钱等着买,人贩子就敢于铤而走险去拐,进而形成一条黑色的地下“产业链”。
新修订的刑法通过一律追究买方的刑责,加大收买犯罪成本,无疑对铲除买方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