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一:90万世聂李强本来就该赔的
法制日报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赔偿,甚至是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都不是减刑的正当理由。
《刑法》规定得非常清楚,中国大陆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死刑这些属于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属于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是属于罚金的部分,也就是附加刑部分。
附加刑,是因为主刑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还不够全面,所以要附加更多的处罚。
也就是说,本案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法院本来就应该判处聂李强向受害者赔偿损失,聂李强赔偿的90万本来就应该给,也必须给。
更何况,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是这个社会应该做到的事,帮助其支付医疗费用,并对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庭更应该做的是,推动司法救助程序运转,而不是搞“背对背调解”。
质疑二:被害人家属并未原谅聂李强,也没写谅解书,怎么就减刑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提及“赔偿减刑”时表示,“赔偿减刑”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法官需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
而于本案而言,据媒体报道,被害人真的是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杀人犯的赔偿款,但依旧坚持不肯出具《谅解书》。既然被害人不肯谅解,又谈何“司法修复”?
质疑三:衡量聂李强强奸杀人案的性质,他该减刑么?
聂李强案中被害人律师张慧清律师说,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赔偿制度被经常认为是一种衡平救济,很多国家授权法院,允许判处被告人缓刑并需支付罚金、赔偿和弥补被害方因罪行而遭受的损失。
但是,“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依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并不是赔偿的履行一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毕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钱不能弥补一切。
2012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