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首例冷冻胚胎废弃纠纷案始末 法院认定废弃男方侵权

  • 发表时间:2018-03-02 11:22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 法院认定男方构成侵权 赔偿3万元

    庭审中,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成为争议焦点。

    按照张林的说法,停止续费是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不希望在此后再有交集,因此作出这一选择。张林当庭表示,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对冷冻胚胎进行续费。王瑶则提出,自己已经36岁,尚未生育,冷冻胚胎意义重大。此外,张林在未经商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停止续费的决定,对王瑶构成侵权。

    玄武法院审理认定,考虑到生理上的特殊性,在胚胎手术中,王瑶为付出方,其对于胚胎保持活力的期待,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在王瑶付出巨大的代价后,张林擅自废弃胚胎,使王瑶的目的落空。此外,在张林废弃胚胎的过程中,并没有与王瑶商量,侵犯了王瑶的生育知情权。

    法院认定,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健康条件,并存在生育风险。此外,生育任务主要由妇女承担。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据此判决,张林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王瑶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法院一审认定,胚胎是“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废弃胚胎,对王瑶的精神造成损害,因此,依法酌定张林赔偿王瑶抚慰金3万元。

    ■ 对话

    案件主审法官陈文军:

    同等对待辅助生殖、自然生殖胚胎

    昨日,案件主审法官陈文军告诉新京报记者,夫妻双方互为生育关系伙伴,有相互扶助义务。考虑到女方在施行人工辅助生育手术时受到的伤害,法院据此作出赔偿3万元的判决。

    法律无明确规定 依法理逻辑解决

    新京报:认定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是基于什么考虑?

    陈文军:生育权所针对的生育利益,体现的是人的行为自由,即人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这一与自己的生活方式、未来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生活中,较多出现的是女方单方终止妊娠,男方废弃胚胎的情况较为少见,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依据法理和生活的逻辑,仍然可以找到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考虑到女方在提取胚胎时,有一定的付出。实际上,女方在服药促排卵时,伤害已经产生。因此,男方不当处置胚胎,应该认为构成侵权。

    新京报:法律无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女方的损失,以及男方的侵权责任?

    陈文军:举一个例子。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甲乙两人协议共同投资项目,甲以无形资产入股,乙以资金入股。乙向项目投入资金后,甲半途退出,此时,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因此,在合同法领域,一般不存在侵权问题。

    但在婚姻案件中,双方存在身份关系,不能简单用合同法的原理来理解。但合同法的理论,可以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女方可能会有的损失。

    新京报:人工辅助生殖产生的胚胎,在法律上与自然生殖产生的胚胎地位等同吗?

    陈文军:按照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规定,妊娠的概念包括多种情况,包含人类辅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适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在法律上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出生之后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出生之前,也应该得到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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