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妇女
古印度
古代印度的法律规定:瘟疫、死亡、地狱、毒蛇和火狱都要比女人好,她在今世的权力因丈夫的死亡而结束,当她看见丈夫的尸体被火化时,她应该自己跳进火化丈夫的火中,否则,就会遭到各种诅咒。
犹太妇女
犹太
妇女在犹太教中,在《旧约》里提到关于对妇女的裁决:"我的身心运行,以便我知道和寻求哲理与智慧,我认识到灾难是无知,愚蠢是疯狂;我发现我经过了死亡:女人是窗口,她的心是圈套,她的双手是镣铐。"
作家达尼姆莱克在注解Wieth kordsten天主教堂的趋向,例如在谈到有关妇女的问题时,他说:"在中世纪,欧洲非常有限地重视妇女,效仿天主教的主张,把妇女当做被创造的第二等人。"公历586年在法国的的社会公约中有关研究妇女的事项,研究的话题是"把女人当不当做是人",在争论之后:与会者们承认女人属于人,但她是为了服务于男人而被创造的。的确,两百年之后的十七世纪唯物主义在法国的法律中明文规定如下:"已婚的妇女——即使是她的丈夫一直保持分开她和丈夫的基本财产——不允许她赠送自己的财产,也不允许她转让,更不允许她抵押,她不具有获得报酬与否的权利,不能参与丈夫的合同,也允许她通过书面表决。"